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 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 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近几年全国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取得了明 显成效,经营管理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资金脱实向虚问题得 到有力纠正,银行业保险业回归本源、合规审慎运行态势基 本形成并有效稳固。但一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仍不健 全,风险管理仍然薄弱,部分领域问题屡查屡犯、屡
各银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 介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保障消费者 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利,促进互联网保险 业务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机构 通过销售页面管理和销售过程记录等方式,对在自营网络平台上 销售保险产品的交易行为进行记录和保存,使其可供查验。 本通知所称保险机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 风险,维护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制 定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保险资金参 与国债期货交易规定》和《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 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6 月 23 日 附:中国银保监会
各银保监局: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已经银 保监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 年 6 月 30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和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评估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 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加强分类监管,促进 金融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 2020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 年第 6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 2020 年 7 月 10 日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促 进互联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经 营互联网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贷款,是指商业银行运用互 联网和移动通信等信息通信技术,基于风险数据和风险模型 进行交叉验证和风险管理,线上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赋予保 险公司更多投资自主权,实施差异化的审慎监管,根 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公司 权益类资产配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公司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应当符合以 下规定: (一)公司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 100% 的,权益类资产投资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 产的 10%; (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做好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工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定了《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本通知发至辖内有关单位和融资担保公司。本通知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XX省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有关
银保监办发〔2020〕40 号 各银保监局,机关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改革、加强 公司治理监管,持续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 的科学性、稳健性和有效性,现将《健全银行业保险 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 年)》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 年 8 月 17 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 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2020—2022 年)
财会〔202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保 监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 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防范银行业金 融机构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 银行函证及回函,是注册会计师在获取被审计单
财办会〔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银保监 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各政策性银行、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根据财政部、中国银保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 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要求, 现制定印发《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自2021年1月1 日起施行。 请各银保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保监分局与